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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对承租人有什么责任?

来源:深圳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szfcjfls.com/   时间:2021-12-28 16: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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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拥有多套房产的房东对外出租,但是房东需要对承租人有什么治安方面的责任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房屋的出租人有什么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包括: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基本情况向公安派出所备案等。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案例;

  案例简介:承租人出租屋里遇害,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

  王瑾在自己的出租屋里遇害了,2007年6月以来王瑾一直住在郑州市中原区自己租赁的屋子里,2008年4月的一天人们在这间出租屋里发现了她冰凉的尸体。悲痛欲绝的王瑾父母一纸诉状将房屋出租人即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各种费用的50%共计122520元。他们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房客,每月收取租金,从事经营活动,应该对房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

  法院判决:房子无安全隐患,房东不担责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与本案被告(即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害人对房屋进行了考察和了解,该房屋门窗、锁具完好,设施完全,而且在被害人居住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害人并没有向房东提出因安全状况较差需要整改的任何要求。在居住期间,被害人为了收看有线电视,从住室窗户接有线入户,为了观看方便有时不关窗户,凶手有可能是越窗而入,行凶杀人,这与作为房东的被告并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出租屋内并没有安全隐患,被害人的死亡应该由该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王瑾父母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包括:无合法有效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将向派出所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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